政采立体书第37期:政府采购中关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6个问题。
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及其数额?联合体被认定提供虚假材料,可以只处罚一方吗?对虚假材料的质疑,代理机构要核实吗?
采购学园,懂政府采购实务的“学院派”。打开这本立体书,了解财政部国库司对于政府采购中涉及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6个问题。
1.某政府采购项目,有三家供应商投标,中标公告发布后,B供应商质疑C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。那么,在质疑阶段,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,由谁来判定?
答复: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,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。采购人、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,无需作出判定。
2.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,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且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,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及其数额?
答复:2003年,原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部门的复函中明确“违法所得”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。
3.某政府采购项目,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(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)。发现A公司曾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,A公司被处罚了。那么,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并认定为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”进行处罚,还是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?
答复: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,如联合体存在违法行为,应当依法对联合体作出处罚,而非对单一供应商作出处罚。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其罚款金额应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准,不能进行人为分割。
4.在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事项时,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?
答复:供应商提出质疑后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。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,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。如供应商提起投诉,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。
5.对虚假材料的质疑,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答复?是否需要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?还是直接答复“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,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”。
答复:采购人、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。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,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。
6.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均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处罚结果却各有不同。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,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方式,包含:罚款、列入不良行为名单、禁止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,这三项处罚在适用时是并用关系还是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选择其一?什么情形下可以只罚款?
答复: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,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,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、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、危害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罚。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
《政府采购法》
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
(二)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;
(三)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
(四)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(五)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
(六)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
供应商有前款第(一)至(五)项情形之一的,中标、成交无效。